募集型企劃旅行條件書

【關於預約】
預約的時候,請務必確認以下記載的旅遊條件。網絡預約以及電話預約完成之後,如果您沒有按照指定日期匯款的情況,您預約的行程將自動被取消。請再一次,重新預約。
(如果信用卡支付上出現支付失敗的情況,請與預約中心取得聯系)※滿席的情況,將無法利用。請您事諒解。

【關於變更以及取消】
變更以及取消的手續,請在預約中心的營業時間內與我們取得電話聯系。營業時間外的情況,按次日對待處理。(出發當日營業時間外的取消,請聯系出發前30分鐘的取消專用電話。電話號碼請參照預約確認郵件。到出發時間為止也沒有收到您的聯絡的情況,我們視作您無聯絡不參加,費用不給與還付。根據不同時間段,專用電話有忙線的情況,請您提前與我們取得聯系。)

【關於車費以及旅遊費用的退還】
您購買的乘車券(包括無票乘車券)、座位指定券以及旅遊費用的退還除了收取預定的取消手續費之外,還需要收取退還手續費(500日元+消費稅)。

本條件書由旅遊業法第12條4規定的交易條件說明書以及同法第12條5所規定的書面合同部分組成→旅游條件書 下載(PDF:39KB)

1.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

  1. 此旅遊是由日本YOUTH旅遊股份公司企劃並實施的。本公司與參加此次旅遊的旅客之間,簽訂有關募集型企劃旅遊的合同條款(以下稱“旅遊合同”)。
  2. 合約的內容・條件除各行程的記載條件以外,還包括下記條件以及本公司旅行條款募集型策劃旅遊合同部分條款(以下簡稱「本公司旅遊條款」)。旅遊費用的金額、目的地以及出發日和其他日程等相關事項、旅客可以享受的本公司提供的旅遊相關的服務內容(運輸、住宿以及餐食內容)、旅程管理業務人員隨行的有無、最少成團人數,請參照附頁、宣傳冊等。

2.旅行合同的申請以及合同的成立

  1. 填寫預約書上所規定事項,並與預約費一起提交給本公司。預約費將被作為旅遊費用、取消費或者違約金的一部分使用。
  2. 本公司通過電話、郵寄、傳真及其他通信手段(以下簡稱電話等)受理旅遊合同的預約。這種情況,旅客需在本公司通知受理預約日的次日起算三天以內,提交申請書和預約費。此期間內未能提交申請書與預約費的情況,本公司作為取消預約處理
  3. 本公司承諾簽訂旅遊合同,受領預約費之後合同視作成立。
  4. 預約費(一名)
    旅遊費用預約費
    不滿25000日元5000日元
    不滿50000日元10000日元
    50000日元以上20000日元
  5. 您在旅途中如果有需特別照顧的情況,請在預約旅遊時與我們表明。在可能的範圍之內,本公司會為您做出對應。

3.預約條件

  1. 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者單獨參加旅行的時候,需要監護人的同意書。
  2. 本公司企劃的特定對象群體的旅遊或者企劃的特定旅遊目的旅遊,其中旅客的性別、年齡、資格、技能以及與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條件不一致時,本公司可以拒絕簽訂旅遊合同。
  3. (1)有慢性疾病的人、(2)健康方面現在受到損害的人、(3)孕期中的孕婦、(4)有殘疾、需要特別照顧的人,請在預約旅遊時與我們表明。在可能的範圍之內,本公司會為您做出對應。對於該情況,本公司可能要求您出示醫生的診斷書。根據當地事情以及關系機關等情況,為了能夠使旅遊順利地安全實施,本公司可能會拒絕與您簽訂旅遊合同,或者要求同行者陪同作為前提條件。您會在申請旅遊預約後一周以內,收到參加可否的通知。
  4. 旅客在旅遊中因為疾病,殘疾等其他事由,必須要醫生診斷或者治療的狀態的時候,為了使旅遊能夠順利實施,本公司會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此所需一切費用由旅遊者負擔。
  5. 原則上旅遊者不能因自己方便就采取個別行動。但是,根據行程的附加條件也有可以接受的情況。
  6. 本公司判斷該旅客可能給其他旅客造成麻煩,或者可能妨礙團體行動的順利實施時,本公司可拒絕此旅客參加。
  7. 其它本公司業務上的關系,也有可能拒絕旅遊者參加

4.書面合同以及最終旅行日程表

  1. 第二項(3)規定合同成立後,本旅遊條件書成為書面合同的一部分。
  2. 本公司將記載集合時間,地點,利用的運輸機關,住宿期間等相關確定事項信息的最終旅遊行程表,除事先書面合同中記載的情況,最晚在旅行開始日的前一天之前交付給旅遊者。另外,自駕遊的行程以及不利用巴士的行程,相關信息的最終日程表,我們以住宿票來代替 。利用巴士行程的相關事項請在出發3天前咨詢我們。我們直接通知住宿地點代替最終日程表。但是距旅遊開始前日前7天之內申請的預約旅行這種情況,我們將在旅遊開始日之前交付最終日程表。
  3. 本公司對所安排的旅程在旅遊服務範圍之內具有管理義務,其特定範圍由本項(1)書面合同記載,以及本項(2)最終旅行日程表中記載。

5.旅遊費用的支付方法

旅遊者需在旅遊開始前書面合同中記載的日期之前支付旅遊費用

6.旅遊費用的適用

  1. 參加旅客,沒有特別註解的情況下,滿12歲以上的旅客依照成人價格收受費用,滿6歲以上(乘坐飛機路線的旅客滿3歲以上)未滿12歲的旅客依照兒童價格收受費用。
  2. 旅遊費用,各路線有各自標示。請按照出發日期和利用人數一同確認。

7.旅遊費用包含的內容

  1. 旅遊日程中所明確表示的運輸機關的運費(沒有註釋的情況時經濟艙)、住宿費、餐飲費、旅行服務相關手續費以及消費稅等諸多稅金。
  2. 有陪同人員同行的行程,還包含陪同人員的費用、帶領團體行動上的謝禮。上記諸費用即使由於旅客自身的原因沒有利用,本公司也不會對這一部分進行退款 。

8.旅遊費用不包含的內容

旅遊費用是指第7項所述內容。以下是對其不包含內容的一部分舉例。

  1. 手提行李超重費用(超出規定的重量・容量・個數的部分)
  2. 洗滌費用、電報電話費用、追加餐飲食費等諸多個人性質的費用以及其相伴隨的消費稅・服務費
  3. 只有希望者參加附加選擇行程(需額外費用的小旅行)的費用
  4. 旅客自身希望而產生的其他原本日程中不包含的其他追加費用(參觀費・餐飲費・照相費・交通費用等)
  5. 從家到出發地的往返交通費・住宿費

9.旅遊內容變更

即使在簽訂合約以後,由於自然災害、氣象問題、暴動、運輸和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構的命令以及等本公司無法幹預的其他事由發生時,導致無法安全而順利地按照宣傳冊記載的日程實施旅遊或其可能性極大時,本公司不得不取消此旅遊行程,本公司應事先迅速向旅客說明無法幹預該事由的理由及與該事由的因果關系,變更旅遊日程、旅遊服務的內容。但是如果在緊急迫不得已的情況,我們會在變更後再說明其理由。

10.旅遊費用的變更

  1. 本公司利用運輸機構所適用的運費和費用,因經濟形勢的明顯變化等原因,大幅度超出預期設想被改訂的情況,本公司可在其增額範圍之內對旅遊費用進行更改。這種情況,本公司應該在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十五天之前,將此內容通知給旅客。
  2. 由於第9項の事由使規定的旅遊內容受到更改,造成實施旅遊所需的費用增加的時候,盡管運輸和住宿機構等提供了該旅遊服務,運輸和住宿機構等的座位、房間及其他各種設備不足情況除外,我們會在其增額的範圍之內更改旅遊費用。
  3. 由於更改旅遊內容導致旅遊實施所需費用減少的時候,本公司在其減額範圍之內減少旅遊費用。

11.旅客的替換

  1. 旅客在征得本公司同意後,可以將合同上的地位轉讓給第三人。但是,這種情況旅客要按照本公司規定格式紙上填寫所定事項,並連同所定金額的手續費一起提交本公司。
  2. 本項(1)中,合同上的地位轉讓在本公司同意之後生效。

12.旅客的旅遊合同解除權

  1. 旅客向本公司支付第14項規定的取消費,可隨時解除旅遊合同。
  2. 如下述的情形,旅客無需支付取消費可解除旅遊合同。
    • 合約內容重要部分被變更的時候。
    • 由於第10項內容,旅遊費用被改訂增加費用的時候。
    • 由於自然災害、氣象問題、暴動、運輸和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構的命令以及等其他事由,導致無法安全而順利地實施旅遊或其可能性極大時。
    • 本公司沒有向旅客在指定的日期之內,交付最終旅遊日程表時。
    • 歸咎於本公司責任,導致不可能按照簽訂合同記載的旅遊日程旅遊時

13.本公司的旅遊合同解除權以及活動的取消

  1. 旅客沒有按照本公司所定日期之內支付旅遊費用的情況,本公司可以解除旅遊合同。該情況旅客需要支付與取消費金額相等的違約金。
  2. 與下面某一項情況向符合時,本公司可解除與旅客之間的旅遊合同。
    • 旅客不符合本公司預先明示的性別、年齡、資格、技能以及參加旅客的其他條件時。
    • 由於旅客患病或者其他事由,被認為無法參加該旅遊時。
    • 旅客被認為可能給其他旅客造成麻煩,或者妨礙團體旅遊的順利實施時。
    • 旅客的人數沒有達到合同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最低成行人數時。這種情況,本公司應在旅遊開始日期的前日起算倒推13天(當天往返旅遊倒推3天)之前通知旅客中止旅遊。
    • 在以滑雪為目的的旅遊中,降雪量達不到簽訂合同時明示的必要降雪量等旅遊實施條件的可能性極大時。
    • 由於自然災害、氣象問題、暴動、運輸和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構的命令以及等其他事由,導致無法安全而順利地實施旅遊或其可能性極大時。
  3. 本公司因為本項(1)內容而解除旅行合同的情況,我們會從已經收取的旅遊費用(或者預約費)裏減去其違約金,並將差額返還給旅客。因為本項(2)內容而解除履行合同的情況,我們將收取的旅遊費用(或者預約費)的全部金額返還給旅客。

14.取消費

  1. 旅遊合同成立以後,由於旅客自身原因而取消旅遊的情況,按照以每人為單位,收取下記旅遊費用百分比的取消費,按照房間為單位參加利用的旅客,需支付由於人數的變更產生的費用差額。
    取消日 取消費
    1)從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21天以前的解除(當天往返旅遊為11天) 免費
    2)從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20天(當天往返旅遊為第10天以前)從該日起取消時(除3至6) 旅遊費用的20%
    3)從旅遊開始日期的前日起算倒推7天,從該日起取消時(除4至6) 旅遊費用的30%
    4)在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取消時 旅遊費用的40%
    5)旅遊開始日期取消時(除6) 旅遊費用的50%
    6)旅遊開始後解除或者未告知不參加時 旅遊費用的100%
  2. 無關本公司責任,由於貸款處理問題而取消旅遊合同的情況,也需要支付上記取消費。
  3. 旅客沒有在本公司規定日期內支付旅遊費用的情況,在該日期之後的第2天,旅行合同被視作被解除,旅客需支付上記百分比的違約金。

15.旅遊開始後的解除

  1. 旅客解除合同的情況
    1. 旅客因為個人關系而中途離團的情況,看作旅客放棄該旅遊合同權利,不退還任何旅遊費用。
    2. 無關旅客責任的事由,而導致旅客未能接受合同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旅遊服務的時候,本公司向旅客退還旅遊費用中未能接受的旅遊服務部分的相關費用。
  2. 本公司解除合同的情況
    1. 下所述情況,本公司即使在旅遊開始之後,可以與旅客說明原由解除與旅客的旅遊合同。
      • 由於旅客患病及其他事由,被認為無法參加該旅遊時。
      • 旅客不聽從同行人員的指示,擾亂團體秩序,妨礙團體旅遊的順利實施時。
      • 自然災害、氣象問題、暴動、運輸和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構的命令及本公司無法幹預的其他事由,導致旅遊行程不可能繼續的時候。
    2. 解除合同的效果以及費用的退還
      本項2の(1)により旅行契約の解即使由於本項2(1)內容而導致本公司解除合同,對已經向旅客提供的旅遊相關服務視作該部分旅遊合同被有效履行。本公司從旅遊費用中旅客還沒有接受的旅遊服務金額裏,扣除該旅客應支付取消費,違約金以及其他費用,剩余金額退還該旅客。除が行われたときであっても、お客様が既に提供を受けた旅行サービスに関する契約は有効に履行されたものとします。当社は、旅行代金のうち、お客様がいまだその提供を受けていない旅行サービスに係る部分の費用から当社が当該旅行サービス提供者に支払い又はこれから支払うべき取消料・違約料その他の名目による費用を差し引いて払戻しいたします。
    3. 由於本項2(1)a、c內容而導致本公司解約旅遊合同的情況,本公司會為旅客返回出發地做出必要的安排,其費用由旅客承擔。

16.旅遊費用的退還

本公司對因為第10項的規定導致旅行費用減少的情況,以及因為第12項到第15項的規定而導致旅客解除合同或者使本公司解除旅遊合同的情況,而產生有需要向旅客退款的時候,旅遊開始前解除合同而導致的退款,自解除合同的第二天起算七天以內進行向旅客退還該金額。減額或旅遊開始後解除合同導致的退款,書面合同記載的旅遊結束日期的第二天起算三十天以內向旅客退還該金額。但是,對於由於旅行中止而未能享受的旅遊服務中,旅客需要承擔其相應的取消費、違約金、和必須支付的費用以及其他已經支付的費用。

17.添乗員等

  1. 表示領隊同行行程,領隊全程陪伴同行。領隊的服務內容,原則上是為旅遊合同中規定的旅遊日程順利實行而執行的所需業務。旅遊中,為使所定日程能夠更圓滑的實施以及確保遊客的生命安全,請大家聽從陪同人員的指示。領隊提供業務服務的時間段原則上為8點至20點。
  2. 表示當地陪同人員同行行程, 原則上到達旅行目的地之後至從出發之間,有當地的陪同人員同行。當地陪同人員業務以本項(1)中的領隊業務為基準。
  3. 表示當地負責人帶領行程,雖然沒有陪同人員同行,但是當地負責人會為旅遊的順利實行,執行所需的業務。
  4. 個人遊行程,沒有陪同人員隨行。為旅客可以享受到旅遊服務,我們準備並將所需優惠卷交給旅客,旅客需自己去完成接受旅遊服務的手續。
  5. 沒有現地同行人員跟隨的區間以及沒有現地從業人員辦理業務的區間,以及由於天氣惡劣而引起服務內容必須更改的情況,旅客需要自己辦理代替服務的必要手續。

18.本公司的責任以及免責事項

  1. 旅行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於本公司的故意或者失誤而使旅客受到損害時,本公司對遊客所受到的損失做出賠償。
  2. 由於本項(1)手提行李而產生的損害,盡管同項(1)中有賠償規定,但是僅限受到損害後的第2天開始算14天之內向本公司提出通知的旅客,以每人15萬日元作為賠償限度。
  3. 因下所述的情形,使旅客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本公司原則上不承擔本項(1)中所述的責任。
    • 自然災害、戰亂、暴動又或者因為這些而導致旅遊日程被更改或者旅遊被中止
    • 運輸和住宿機構等服務的停止以及由於這些而導致旅遊日程被更改或者旅遊被中止
    • 由於政府機關的命令,外國出入境限制以及傳染病而被隔離,或者由於這些而導致旅遊日程被更改或者旅遊被中止
    • 自由行動中發生了事故
    • 食物中毒
    • 盜竊
    • 運輸機關的延誤,不通,日程變更以及經由路線變更等,以及由於這些而導致的旅遊日程的更改或者目的地停留時間的短縮

19.旅客的責任

旅客由於故意、過失,做出違反法規條例、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行為,以及不遵守本公司規定的旅遊條例而造成本公司受到損害的情況,本公司要求旅客對此損失做出賠償。

20.特別補償

  1. 無論第18項(1)本公司是否負有責任,根據本公司遊條條例,旅遊期間旅客由於遭遇偶然急劇的事故,導致生命、身體受到損害,本公司對此支付補償金和慰問金,對手提行李受到的損壞,支付損害補償金。
  2. 旅客在參加旅遊中遭受到的損害,是因旅客故意、酒後駕車、患病等其他無關旅遊內容的情況,以及由於自由活動中的跳傘,無舵雪橇,有舵雪橇、乘坐滑翔機,乘坐自轉旋翼機,乘坐超輕量動力機,登山(使用冰鎬、等使用登山工具的),推車,動力雪橇等其他類似極限運動中的事故引起的時候,本公司不予支付本項(1)的補償金以及慰問金。
  3. 即使出現本項(1)規定的補償金支付義務與第18項的損害賠償義務重疊的情況,本公司履行其中一方義務的時候,此賠償金額達到限度額的時候,作為補償金義務與損害賠償義務都被履行。
  4. 旅遊期間旅客由於遭遇偶然急劇的事故,導致身體受到傷害,作為其直接結果,旅客在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死亡時,本公司對每名旅客,以海外旅遊為目的的策劃旅遊支付二千五百萬日元,以國內旅遊為目的的策劃旅遊支付一千五百萬日元(以下稱“補償金額”),作為其死亡補償金支付給旅客的法定繼承人。但是,已經向該旅客支付了後遺癥補償金時,支付補償金額減去已經支付的後遺癥補償金額後的差額。
  5. 旅遊期間旅客由於遭遇偶然急劇的事故,導致身體受到傷害,作為其直接結果,在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發生了後遺癥(是指身體留下的,未來無法恢復的重大功能障礙或者部分身體缺損,且在成為其原因的傷害治愈後留下的障礙,以下同樣)時,將補償金額乘以附表第二的各項所述的比率所得的金額作為後遺癥補償金,支付給每名旅客。
    ※請正確填寫,參加旅遊的旅客的姓名,年齡,性別。(未登錄的情況和填寫虛假信息的情況,有無法領取補償金的情況。)
    附表第二(第二十條第五款)
    1.視力的障礙
    (1)雙眼失明時。 100%
    (2)單眼失明時。 60%
    (3)單眼矯正視力降低至0.6以下時。 5%
    (4)單眼視野狹窄(是指正常視野角度合計變成60%%以下的情形)時。 5%
    2.耳朵的障礙
    (1)雙耳聽力完全喪失時。 80%
    (2)單耳聽力完全喪失時。 30%
    (3)單耳聽力在五十公分以上距離聽不清通常的說話聲時。 5%
    3.鼻子的障礙
    鼻子功能留下明顯的障礙 20%
    4.咀嚼、語言的障礙
    (1)完全失去咀嚼或者語言功能時。 100%
    (2)咀嚼或者語言功能留下了明顯的障礙時。 35%
    (3)咀嚼或者語言的功能留下了障礙時。 15%
    (4)牙齒缺損五顆以上時。 5%
    5.外貌(是指面部、頭部、頸部)毀損
    (1)外貌留下了明顯毀損時 15%
    (2)外貌留下了毀損(是指面部有直徑二公分的瘢痕、長度三公分的線狀疤的程度)時。 3%
    6.脊柱的障礙
    (1)脊柱留下明顯的畸形或者明顯的運動障礙。 40%
    (2)脊柱留下運動障礙 30%
    (3)脊柱留下畸形時。 15%
    7.手臂(手關節以上)、腿(足關節以上)障礙
    (1)喪失一條手臂或者一條腿時。 60%
    (2)一條手臂或者一條腿的三大關節中的二個關節或者三個關節的功能完全喪失時。 50%
    (3)一條手臂或者一條腿的三大關節中的一個關節的功能完全喪失時。 35%
    (4)一條手臂或者一條腿的功能留下障礙時。 5%
    8.手指的障礙
    (1)一只手的拇指喪失指關節(指間關節)以上時。 20%
    (2)一只手的拇指的功能留下了明顯的障礙時。 15%
    (3)拇指以外的一只手指喪失了第二指關節(遠端指間關節)以上時。 8%
    (4)拇指以外的一只手指的功能留下了明顯障礙時。 5%
    9.腳趾障礙
    (1)一只腳的第一腳趾喪失了趾關節(趾節間關節)以上時。 10%
    (2)一只腳的第一腳趾的功能留下了明顯障礙時。 8%
    (3)第一腳趾以外的一只腳趾喪失了第二趾關節(遠端趾間關節)以上時。 5%
    (4)第一腳趾以外的一只腳趾的功能留下了明顯障礙時。 3%
    10.由於其他的身體明顯障礙而終身不能自理時。 100%
    注:第七項、第八項及第九項的規定中的“以上”是指從該關節靠近心臟的部分。
  6. 參加本公司實施的策劃旅遊的旅客,在參加策劃旅遊中因急劇而偶然的外來事故而使身體受到了傷害時,作為其直接結果,無法從事日常工作或者無法順利日常生活,且住院(是指需要醫生治療時,因難以在家裏治療而住進醫院或者診所,持續在醫生的管理下專心治療之情形,以下同樣)時,根據住院的天數(以下稱「住院天數」)按照以下分類向旅客支付住院慰問金。
    1. 以海外旅遊為目的的策劃旅遊時
      • 住院天數180天以上的傷害時:40萬日元
      • 住院天數90天以上180天未滿的傷害時:20萬日元
      • 住院天數7天以上90天未滿的傷害時:10萬日元
      • 住院天數7天未滿的傷害時:4萬日元
    2. 以國內旅遊為目的的策劃旅遊時
      • 住院天數180天以上的傷害時:20萬日元
      • 住院天數90天以上180天未滿的傷害時:10萬日元
      • 住院天數7天以上90天未滿的傷害時:5萬日元
      • 住院天數7天未滿的傷害時:2萬日元
  7. 參加本公司實施的策劃旅遊的旅客,在參加策劃旅遊中因急劇而偶然的外來事故而使身體受到了傷害時,作為其直接結果,妨礙其從事日常工作或者日常生活,且到醫院門診接受治療(是指需要醫生治療時,前往醫院或者診所接受醫生治療的情形(包括出診),以下同樣),當門診治療的天數達到三天以上時,針對門診天數按照以下區分向旅客支付門診慰問金。
    1. 以海外旅遊為目的的策劃旅遊時
      • 受到了門診天數為九十天以上的傷害時:十萬日元
      • 受到了門診天數為七天以上九十天未滿的傷害時:五萬日元
      • 受到了門診天數為三天以上七天未滿的傷害時:二萬日元
    2. 以國內旅遊為目的的策劃旅遊時
      • 受到了門診天數為九十天以上的傷害時:五萬日元
      • 受到了門診天數為七天以上九十天未滿的傷害時:二萬五千日元
      • 受到了門診天數為三天以上七天未滿的傷害時:一萬日元
  8. 參加本公司實施的策劃旅遊的旅客,在參加策劃旅遊中因偶然發生的事故而使隨身物品(以下稱「補償對象物品」)受到損害時,本公司依據本章的規定支付攜帶物品損害補償(以下稱「損害補償金」)。但是本公司對以下各項所述事由而引發的損害,本公司不支付損害補償金。
    1. 旅客的故意。但是,對於該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損害,不受此限。
    2. 與旅客屬同一家庭的親屬的故意。但是,該旅客不是出於領取損害補償金的目的時,不受此限。
    3. 旅客的自殺行為、犯罪行為或者爭鬥行為。但是,對於該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損害,不受此限。
    4. 旅客未持有法律法規規定的駕駛資格,或者因醉酒可能無法正常駕駛的狀態下駕駛汽車或者電動車期間發生的事故。但是,對於該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損害,不受此限。
    5. 旅客故意做出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是在接受違反法律法規的服務期間所發生的事故。但是,對於該旅客以外的人受到的損害,不受此限。
    6. 扣押、征用、沒收、破壞等國家或公共團體行使的公權力。但是,火災消防或者避難所需的措施除外。
    7. 補償對象物品的瑕疵。但是,旅客或者代替旅客管理補償對象物品者,相當註意依然未能發現的瑕疵除外。
    8. 補償對象物品的自然消耗、銹蝕、發黴、變色、老鼠啃食、蟲蛀等
    9. 只是外觀損傷,不對補償對象物品的功能造成障礙的損害
    10. 補償對象物品的液體流出。但是,因此所致其他補償對象物品所發生的損害,不受此限。
    11. 忘記補償對象物品的放置地或者丟失。
    12. 戰爭、外國的武力行為、革命、奪取政權、內亂、武裝叛亂及其他與之類似的事變或者暴動(在本規程中是指,因群眾或者多人集團的行為導致全國或者部分地區的平穩形勢遭受明顯破壞,被認為維持治安上重大事態的狀態)。
    13. 由核燃料物質(包括廢燃料,以下亦同)或者被核燃料物質污染的物質(包括原子核分裂產物)的放射性、爆炸性及其他有害的特性或者這些特性引起的事故。
    14. 伴隨前二項的事由而發生的事故或者因這些引起秩序混亂進而發生的事故。
    15. 第十項以外的放射線照射或者放射能污染。
    16. 地震、火山爆發或者海嘯
    17. 伴隨前一項事由而發生的事故,或者由這些引起秩序混亂進而發生的事故
  9. 補償對象物品僅限旅客參加策劃旅遊期間攜帶的屬其所有的隨身物品。盡管有上一款的規定,以下各項所述的物品不包含在補償對象物品中。
    1. 現金、支票及其他有價證券、印花、票據以及與這些相當的物品。
    2. 信用卡、優惠券、機票、護照及與這些相當的物品。
    3. 稿本、設計書、設計圖、賬簿及與這些相當的物品[包括可通過磁帶、磁盤、CD ROM、光盤等信息設備(計算機及其終端裝置等的周邊設備)直接處理的記錄媒介中記錄的信息]。
    4. 船舶(包括帆船、摩托艇及小船)、汽車、電動車及其附屬品。
    5. 登山用具、探險用具及與這些相當的物品。
    6. 假牙、假肢、隱形眼鏡片及這些相當的物品。
    7. 動植物。
    8. 本公司預先指定的其他東西。
  10. 本公司應支付損害補償金的損害金額(以下稱“損害金額”),以發生損害的地點和時間補償對象物品的價額,或者將補償對象物品修復到發生損害前的狀態所需的修理費、下一條第三款的費用的合計金額中較少的金額為基準決定。
    1. 當一個或者一對補償對象物品的損害金額超過十萬日元時,本公司將其損害金額視為十萬日元,適用上一款的規定。
    2. 本公司對一名旅客一個策劃旅遊應支付的損害補償金的金額以十五萬日元為限度。但是,一名旅客一次事故的損害金額不超過三千日元時,本公司不支付損害補償金。
  11. 本公司支付以下所述的費用。
    1. 為了防止和減輕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損害所需的費用中,本公司認為必要或者有益的費用。
    2. 旅客在接受來自他人對損害進行補償的時候,所需的手續費。
  12. 推薦加入國內旅遊損害保險

    為您能夠安心去旅遊,我們推薦旅客給自己加入保險

21.旅程保証

  1. 如下表左欄所述合同內容發生重要變更的時候(但是除去①~③規定的變更),本公司在從旅遊結束日期的第2天起算30天以內,支付旅遊費用乘以該表右欄記載的比率所得金額以上的變更補償金。但是,此變更明顯屬於第18項(1)規定中本公司責任的時候,不是作為變更補償金,作為損害賠償金的全部或者其一部分。
    1. 由下述事由導致的變更,本公司不予支付變更補償金。(盡管提供了該旅遊服務,但出現了運輸和住宿機構等的座位、房間及其他各種設備不足的情況,本公司支付變更補償金。)
      • 天氣惡劣,自然災害而導致旅遊日程受到影響
      • 戰亂
      • 暴動
      • 政府機構的命令
      • 停航、不通、營業休息等運輸和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
      • 延遲、運輸時間表的變更未能依據當初的運輸計劃提供運輸服務
      • 確保旅遊參加者生命或者身體的安全所必要的措施
    2. 因為第12項至第15項的規定而解除旅遊合同,該解除分所涉及變更的情況,本公司不支付變更補償金。
    3. 如下表格左欄所示,即使合同內同出現重要部分更改的時候,但是「最終旅遊日程表中記載的日程受到更改,其更改內容在募集宣傳冊記載的旅遊服務變更的範圍之內的情況」,本公司也不予支付變更補償金。
  2. 無論本項(1)如何規定,本公司對一張旅遊合同應支付的變更補償金的限度,以旅遊費用乘以本公司規定的15%的比率所得的金額為限。此外,當本公司對一張旅遊合同的變更補償金不到一千日元時,本公司不支付變更補償金。
  3. 本公司經遊客同意,可以把金錢上支付的變更補償金損害補償金,轉換為提供與其有著相同的經濟利益的補償。
  4. 本公司根據本項(1)的規定支付了變更補償金後,當本公司基於第18項(1)的規定明顯對該變更負有責任時,旅客應將由於此更改而收受的變更補償金退還給本公司。這種情況,本公司應根據同項規定應支付損害賠償金與旅客應退還的變更補償金抵消之後的余額。
本公司支付補償金的變更 變更補償金金額=
每件的比率×旅遊費用
旅遊開始前日之前向旅客通知的情況 旅遊開始前日之前向旅客通知的情況
(1)募集宣傳冊中記載的旅遊開始日期或者旅遊結束日期的變更 1.5% 3.0%
(2)募集宣傳冊中記載的預計前往的觀光地或者觀光設施(包括餐館)等旅遊目的地的變更 1.0% 2.0%
(3)變更後的運輸機關等級或者設備比募集宣傳冊中記載的費用低的時候(僅限變更後的等級及設備的費用合計金額比書面合同記載的等級及設備的費用合計金額低的情況) 1.0% 2.0%
(4)募集宣傳冊中記載的運輸機構的種類或者公司名稱的變更 1.0% 2.0%
(5)募集宣傳冊中記載的住宿機構的種類或者名稱的變 1.0% 2.0%
(6)募集宣傳冊中記載的住宿機構的客房的種類、設備、景觀及客房的條件等的變更 1.0% 2.0%
(7)上述(1)~(6)揭示的變更內容是宣傳冊中旅遊標題中記載的事項的變更 2.5% 5.0%
注1:一件是指運輸機關中的每一次乘船,住宿機構中的沒住宿一晚,以及其它旅遊服務的中的一項。
注2:(4)或者(6)所述變的變更中,即使一次乘船變成多次乘船或者住宿一晚中發生了多次變更,也只將以一次乘船,住宿一晚作為一次變更來處理。
注3:(7)所述的變更不適用(1)~(6)比率,適用於(7)的比率。

22.旅遊條件・旅遊費用的基準

關於此旅遊條件的基準日和旅遊費用的基準日,請參照宣傳冊等所表示日期。

23.其他

  1. 由於旅客委托的私人導遊、購物等拜托的陪同人員而發生的諸多費用、旅客受傷、患上疾病伴隨的諸多費用、以及由於旅客自己不註意而丟失行李、遺忘東西在找回過程中伴隨的諸多費用,安排其它行動產生的諸多費用,這些費用由旅客自己負擔。
  2. 為方便旅客本公司會向旅客介紹有賣特產的店鋪,但是在購買商品的時候,其責任歸屬與旅客本身。
  3. 其它的事項,請參照另外交付的書面合同和本公司司旅行條款等。

在旅館以及賓館酒店等地方,旅客追加酒類、菜肴、以及其他服務的情況,原則上要加的消費稅

個人信息的處理

  1. 本公司,對於在旅遊預約申請時旅客提交的申請書中記載的旅客個人信息,我們除了用於與旅客取得聯絡之外,還會利用在旅客申請的旅遊服務中的安排上,以及接受此服務所需的必要手續範圍上。另外本公司,在以下範圍也可能會用到旅客的個人信息。(1)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合作公司的商品、服務、活動的介紹(2)參加旅遊之後,您提供的意見以及感想(3)請求填寫問卷調查(4)提供優惠服務(5)制作統計資料的時候
  2. 本公司为方便旅客在旅游地方便购物等,有向免税店等的事业者提供本公司所保有的旅客个人信息的情况。关于这种情况,我们会将旅客的姓名、搭乘飞机便名等相关个人资料,事先通过发送电子方式等提供。如果您不希望将您的个人信息资料提供给这些事业者,请您在出发前与您申请旅遊预约的店铺取得联系。
  3. 上記之外,本公司的處理個人信息的相關方針請參照,各店鋪或本公司網站。(https://www.nihonyouth-travel.co.jp)

巴士安全相關信息

  1. 關於機動車運輸公司的相關行政處分,可通過此頁查閱。
  2. 經安全性評價制度認證的巴士租賃公司,可通過此頁查閱。
  3. 本公司與簽約中的巴士公司,組織安全運行指導協議會,並一同致力於安全運行。

【旅遊企劃・實施】日本ユース旅行株式会社
愛知県知事登録旅行業2-625号
本公司營業所:〒460-0003 名古屋市中区錦1丁目8番18号 錦ハーモニービル2F
TEL(050)3802-1544(代)FAX(052)232-3350


団体旅行のご相談・お見積り

JAM旅遊Blog

城際高速巴士

蒲郡オレンジパーク 予約サイト

国内ホテル・海外ホテル・航空券の予約サイト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關於付款方式的詳情

AIG損保的國內旅行傷害保險
【18G18115】

JAMJAMツアーの旅行では、オプションで国内旅行傷害保険の加入ができます。ご希望の方は、予約の際に保険オプションを選択してください。
旅行保険についての詳細は「国内旅行傷害保険について」より、ご確認ください。

新しい旅のエチケッ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