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型企划旅行条件书

【关于预约】
预约的时候,请务必确认以下记载的旅游条件。网络预约以及电话预约完成之后,如果您没有按照指定日期汇款的情况,您预约的行程将自动被取消。请再一次,重新预约。
(如果信用卡支付上出现支付失败的情况,请与预约中心取得联系)※满席的情况,将无法利用。请您事谅解。

【关于变更以及取消】
变更以及取消的手续,请在预约中心的营业时间内与我们取得电话联系。营业时间外的情况,按次日对待处理。(出发当日营业时间外的取消,请联系出发前30分钟的取消专用电话。电话号码请参照预约确认邮件。到出发时间为止也没有收到您的联络的情况,我们视作您无联络不参加,费用不给与还付。根据不同时间段,专用电话有忙线的情况,请您提前与我们取得联系。)

【关于车费以及旅游费用的退还】
您购买的乘车券(包括无票乘车券)、座位指定券以及旅游费用的退还除了收取预定的取消手续费之外,还需要收取退还手续费(500日元+消费税)。

本条件书由旅游业法第12条4规定的交易条件说明书以及同法第12条5所规定的书面合同部分组成→旅游条件书 下载(PDF:39KB)

1.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

  1. 此旅游是由日本YOUTH旅游股份公司企划并实施的。本公司与参加此次旅游的旅客之间,签订有关募集型企划旅游的合同条款(以下称“旅游合同”)。
  2. 合约的内容・条件除各行程的记载条件以外,还包括下记条件以及本公司旅行条款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部分条款(以下简称「本公司旅游条款」)。旅游费用的金额、目的地以及出发日和其他日程等相关事项、旅客可以享受的本公司提供的旅游相关的服务内容(运输、住宿以及餐食内容)、旅程管理业务人员随行的有无、最少成团人数,请参照附页、宣传册等。

2.旅行合同的申请以及合同的成立

  1. 填写预约书上所规定事项,并与预约费一起提交给本公司。预约费将被作为旅游费用、取消费或者违约金的一部分使用。
  2. 本公司通过电话、邮寄、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以下简称电话等)受理旅游合同的预约。这种情况,旅客需在本公司通知受理预约日的次日起算三天以内,提交申请书和预约费。此期间内未能提交申请书与预约费的情况,本公司作为取消预约处理
  3. 本公司承诺签订旅游合同,受领预约费之后合同视作成立。
  4. 预约费(一名)
    旅游费用预约费
    不满25,000日元5000日元
    不满50000日元10000日元
    50000日元以上20000日元
  5. 您在旅途中如果有需特别照顾的情况,请在预约旅游时与我们表明。在可能的范围之内,本公司会为您做出对应。

3.预约条件

  1.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者单独参加旅行的时候,需要监护人的同意书。
  2. 本公司企划的特定对象群体的旅游或者企划的特定旅游目的旅游,其中旅客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以及与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条件不一致时,本公司可以拒绝签订旅游合同。
  3. (1)有慢性疾病的人、(2)健康方面现在受到损害的人、(3)孕期中的孕妇、(4)有残疾、需要特别照顾的人,请在预约旅游时与我们表明。在可能的范围之内,本公司会为您做出对应。对于该情况,本公司可能要求您出示医生的诊断书。根据当地事情以及关系机关等情况,为了能够使旅游顺利地安全实施,本公司可能会拒绝与您签订旅游合同,或者要求同行者陪同作为前提条件。您会在申请旅游预约后一周以内,收到参加可否的通知。
  4. 旅客在旅游中因为疾病,残疾等其他事由,必须要医生诊断或者治疗的状态的时候,为了使旅游能够顺利实施,本公司会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此所需一切费用由旅游者负担。
  5. 原则上旅游者不能因自己方便就采取个别行动。但是,根据行程的附加条件也有可以接受的情况。
  6. 本公司判断该旅客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麻烦,或者可能妨碍团体行动的顺利实施时,本公司可拒绝此旅客参加。
  7. 其它本公司业务上的关系,也有可能拒绝旅游者参加

4.书面合同以及最终旅行日程表

  1. 第二项(3)规定合同成立后,本旅游条件书成为书面合同的一部分。
  2. 本公司将记载集合时间,地点,利用的运输机关,住宿期间等相关确定事项信息的最终旅游行程表,除事先书面合同中记载的情况,最晚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天之前交付给旅游者。另外,自驾游的行程以及不利用巴士的行程,相关信息的最终日程表,我们以住宿票来代替 。利用巴士行程的相关事项请在出发3天前咨询我们。我们直接通知住宿地点代替最终日程表。但是距旅游开始前日前7天之内申请的预约旅行这种情况,我们将在旅游开始日之前交付最终日程表。
  3. 本公司对所安排的旅程在旅游服务范围之内具有管理义务,其特定范围由本项(1)书面合同记载,以及本项(2)最终旅行日程表中记载。

5.旅游费用的支付方法

旅游者需在旅游开始前书面合同中记载的日期之前支付旅游费用

6.旅游费用的适用

  1. 参加旅客,没有特别注解的情况下,满12岁以上的旅客依照成人价格收受费用,满6岁以上(乘坐飞机路线的旅客满3岁以上)未满12岁的旅客依照儿童价格收受费用。
  2. 旅游费用,各路线各自标示。请按照出发日期和利用人数一同确认。

7.旅游费用包含的内容

  1. 旅游日程中所明确表示的运输机关的运费(没有注释的情况时经济舱)、住宿费、餐饮费、旅行服务相关手续费以及消费税等诸多税金。
  2. 有陪同人员同行的行程,还包含陪同人员的费用、带领团体行动上的谢礼。上记诸费用即使由于旅客自身的原因没有利用,本公司也不会对这一部分进行退款 。

8.旅游费用不包含的内容

旅游费用是指第7项所述内容。以下是对其不包含内容的一部分举例。

  1. 手提行李超重费用(超出规定的重量・容量・个数的部分)
  2. 洗涤费用、电报电话费用、追加餐饮食费等诸多个人性质的费用以及其相伴随的消费税・服务费
  3. 只有希望者参加附加选择行程(需额外费用的小旅行)的费用
  4. 旅客自身希望而产生的其他原本日程中不包含的其他追加费用(参观费・餐饮费・照相费・交通费用等)
  5. 从家到出发地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

9.旅游内容变更

即使在签订合约以后,由于自然灾害、气象问题、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以及等本公司无法干预的其他事由发生时,导致无法安全而顺利地按照宣传册记载的日程实施旅游或其可能性极大时,本公司不得不取消此旅游行程,本公司应事先迅速向旅客说明无法干预该事由的理由及与该事由的因果关系,变更旅游日程、旅游服务的内容。但是如果在紧急迫不得已的情况,我们会在变更后再说明其理由。

10.旅游费用的变更

  1. 本公司利用运输机构所适用的运费和费用,因经济形势的明显变化等原因,大幅度超出预期设想被改订的情况,本公司可在其增额范围之内对旅游费用进行更改。这种情况,本公司应该在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十五天之前,将此内容通知给旅客。
  2. 由于第9項の事由使规定的旅游内容受到更改,造成实施旅游所需的费用增加的时候,尽管运输和住宿机构等提供了该旅游服务,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及其他各种设备不足情况除外,我们会在其增额的范围之内更改旅游费用。
  3. 由于更改旅游内容导致旅游实施所需费用减少的时候,本公司在其减额范围之内减少旅游费用。

11.旅客的替换

  1. 旅客在征得本公司同意后,可以将合同上的地位转让给第三人。但是,这种情况旅客要按照本公司规定格式纸上填写所定事项,并连同所定金额的手续费一起提交本公司。
  2. 本项(1)中,合同上的地位转让在本公司同意之后生效。

12.旅客的旅游合同解除权

  1. 旅客向本公司支付第14项规定的取消费,可随时解除旅游合同。
  2. 如下述的情形,旅客无需支付取消费可解除旅游合同。
    • 合约内容重要部分被变更的时候
    • 由于第10项内容,旅游费用被改订增加费用的时候
    • 由于自然灾害、气象问题、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以及等其他事由,导致无法安全而顺利地实施旅游或其可能性极大时
    • 本公司没有向旅客在指定的日期之内,交付最终旅游日程表时
    • 归咎于本公司责任,导致不可能按照签订合同记载的旅游日程旅游时

13.本公司的旅游合同解除权以及活动的取消

  1. 旅客没有按照本公司所定日期之内支付旅游费用的情况,本公司可以解除旅游合同。该情况旅客需要支付与取消费金额相等的违约金。
  2. 与下面某一项情况向符合时,本公司可解除与旅客之间的旅游合同。
    • 旅客不符合本公司预先明示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以及参加旅客的其他条件时。
    • 由于旅客患病或者其他事由,被认为无法参加该旅游时。
    • 旅客被认为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麻烦,或者妨碍团体旅游的顺利实施时。
    • 旅客的人数没有达到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最低成团人数时。这种情况,本公司应在旅游开始日期的前日起算倒推13天(当天往返旅游倒推3天)之前通知旅客中止旅游。
    • 在以滑雪为目的的旅游中,降雪量达不到签订合同时明示的必要降雪量等旅游实施条件的可能性极大时。
    • 由于自然灾害、气象问题、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以及等其他事由,导致无法安全而顺利地实施旅游或其可能性极大时。
  3. 本公司因为本项(1)内容而解除旅行合同的情况,我们会从已经收取的旅游费用(或者预约费)里减去其违约金,并将差额返还给旅客。因为本项(2)内容而解除履行合同的情况,我们将收取的旅游费用(或者预约费)的全部金额返还给旅客。

14.取消费

  1. 旅游合同成立以后,由于旅客自身原因而取消旅游的情况,按照以每人为单位,收取下记旅游费用百分比的取消费,按照房间为单位参加利用的旅客,需支付由于人数的变更产生的费用差额。
    取消日 取消费
    1)从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21天以前的解除(当天往返旅游为11天) 免费
    2)从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20天(当天往返旅游为第10天以前)从该日起取消时(除3至6) 旅游费用的20%
    3)从旅游开始日期的前日起算倒推7天,从该日起取消时(除4至6) 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取消时 旅游费用的40%
    5)旅游开始日期取消时(除6) 旅游费用的50%
    6)旅游开始后解除或者未告知不参加时 旅游费用的100%
  2. 无关本公司责任,由于贷款处理问题而取消旅游合同的情况,也需要支付上记取消费。
  3. 旅客没有在本公司规定日期内支付旅游费用的情况,在该日期之后的第2天,旅游合同被视作被解除,旅客需支付上记百分比的违约金。

15.旅游开始后的解除

  1. 旅客解除合同的情况
    1. 旅客因为个人关系而中途离团的情况,看作旅客放弃该旅游合同权利,不退还任何旅游费用。
    2. 无关旅客责任的事由,而导致旅客未能接受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服务的时候,本公司向旅客退还旅游费用中未能接受的旅游服务部分的相关费用。
  2. 本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
    1. 下所述情况,本公司即使在旅游开始之后,可以与旅客说明原由解除与旅客的旅游合同。
      • 由于旅客患病及其他事由,被认为无法参加该旅游时。
      • 旅客不听从同行人员的指示,扰乱团体秩序,妨碍团体旅游的顺利实施时。
      • 自然灾害、气象问题、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及本公司无法干预的其他事由,导致旅游行程不可能继续的时候。
    2. 解除合同的效果以及费用的退还
      即使由于本项2(1)内容而导致本公司解除合同,对已经向旅客提供的旅游相关服务视作该部分旅游合同被有效履行。本公司从旅游费用中旅客还没有接受的旅游服务金额里,扣除该旅客应支付取消费,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剩余金额退还该旅客。
    3. 由于本项2(1)a、c内容而导致本公司解约旅游合同的情况,本公司会为旅客返回出发地做出必要的安排,其费用由旅客承担。

16.旅游费用的退还

本公司对因为第10项的规定导致旅行费用减少的情况,以及因为第12项到第15项的规定而导致旅客解除合同或者使本公司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况,而产生有需要向旅客退款的时候,旅游开始前解除合同而导致的退款,自解除合同的第二天起算七天以内进行向旅客退还该金额。减额或旅游开始后解除合同导致的退款,书面合同记载的旅游结束日期的第二天起算三十天以内向旅客退还该金额。但是,对于由于旅行中止而未能享受的旅游服务中,旅客需要承担其相应的取消费、违约金、和必须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已经支付的费用。

17.添乗员等

  1. 表示领队同行行程,领队全程陪伴同行。领队的服务内容,原则上是为旅游合同中规定的旅游日程顺利实行而执行的所需业务。旅游中,为使所定日程能够更圆滑的实施以及确保游客的生命安全,请大家听从陪同人员的指示。领队提供业务服务的时间段原则上为8点至20点。
  2. 表示当地陪同人员同行行程,原则上到达旅行目的地之后至从出发之间,有当地的陪同人员同行。当地陪同人员业务以本项(1)中的领队业务为基准。
  3. 表示当地负责人带领行程,虽然没有陪同人员同行,但是当地负责人会为旅游的顺利实行,执行所需的业务。
  4. 个人游行程,没有陪同人员随行。为旅客可以享受到旅游服务,我们准备并将所需优惠卷交给旅客,旅客需自己去完成接受旅游服务的手续。
  5. 没有现地同行人员跟随的区间以及没有现地从业人员办理业务的区间,以及由于天气恶劣而引起服务内容必须更改的情况,旅客需要自己办理代替服务的必要手续。

18.本公司的责任以及免责事项

  1. 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本公司的故意或者失误而使旅客受到损害时,本公司对游客所受到的损失做出赔偿。
  2. 由于本项(1)手提行李而产生的损害,尽管同项(1)中有赔偿规定但是仅限受到损害后的第2天开始算14天之内向本公司提出通知的旅客,以每人15万日元作为赔偿限度。
  3. 因下所述的情形,使旅客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本公司原则上不承担本项(1)中所述的责任。
    • 自然灾害、战乱、暴动又或者因为这些而导致旅游日程被更改或者旅游被中止
    • 运输和住宿机构等服务的停止以及由于这些而导致旅游日程被更改或者旅游被中止
    • 由于政府机关的命令,外国出入境限制以及传染病而被隔离,或者由于这些而导致旅游日程被更改或者旅游被中止
    • 自由行动中发生了事故
    • 食物中毒
    • 盗窃
    • 运输机关的延误,不通,日程变更以及经由路线变更等,以及由于这些而导致的旅游日程的更改或者目的地停留时间的短缩

19.旅客的责任

旅客由于故意、过失,做出违反法规条例、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行为,以及不遵守本公司规定的旅游条例而造成本公司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要求旅客对此损失做出赔偿。

20.特別补偿

  1. 无论第18项(1)本公司是否负有责任,根据本公司旅游条例,旅游期间旅客由于遭遇偶然急剧的事故,导致生命、身体受到损害,本公司对此支付补偿金和慰问金,对手提行李受到的损坏,支付损害补偿金。
  2. 旅客在参加旅游中遭受到的损害,是因旅客故意、酒后驾车、患病等其他无关旅游内容的情况,以及由于自由活动中的跳伞,無舵雪橇,有舵雪橇、乘坐滑翔机,乘坐自转旋翼机,乘坐超轻量动力机,登山(使用冰镐、等使用登山工具的),推车,动力雪橇等其他类似极限运动中的事故引起的时候,本公司不予支付本项(1)的补偿金以及慰问金。
  3. 即使出现本项(1)规定的补偿金支付义务与第18项的损害赔偿义务重叠的情况,本公司履行其中一方义务的时候,此赔偿金额达到限度额的时候,作为补偿金义务与损害赔偿义务都被履行。
  4. 旅游期间旅客由于遭遇偶然急剧的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作为其直接结果,旅客在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死亡时,本公司对每名旅客,以海外旅游为目的的策划旅游支付二千五百万日元,以国内旅游为目的的策划旅游支付一千五百万日元(以下称“补偿金额”),作为其死亡补偿金支付给旅客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已经向该旅客支付了后遗症补偿金时,支付补偿金额减去已经支付的后遗症补偿金额后的差额。
  5. 旅游期间旅客由于遭遇偶然急剧的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作为其直接结果,在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发生了后遗症(是指身体留下的,未来无法恢复的重大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身体缺损,且在成为其原因的伤害治愈后留下的障碍,以下同样)时,将补偿金额乘以附表第二的各项所述的比率所得的金额作为后遗症补偿金,支付给每名旅客。
    ※请正确填写,参加旅游的旅客的姓名、年龄、性别。(未登录的情况和填写虚假信息的情况,有无法领取补偿金的情况。)
    附表第二(第二十条第五款)
    1.视力的障碍
    (1)双眼失明时。 100%
    (2)单眼失明时。 60%
    (3)单眼矫正视力降低至0.6以下时。 5%
    (4)单眼视野狭窄(是指正常视野角度合计变成60%%以下的情形)时。 5%
    2.耳朵的障碍
    (1)双耳听力完全丧失时。 80%
    (2)单耳听力完全丧失时。 30%
    (3)单耳听力在五十公分以上距离听不清通常的说话声时。 5%
    3.鼻子的障碍
    鼻子功能留下明显的障碍 20%
    4.咀嚼、语言的障碍
    (1)完全失去咀嚼或者语言功能时。 100%
    (2)咀嚼或者语言功能留下了明显的障碍时。 35%
    (3)咀嚼或者语言的功能留下了障碍时。 15%
    (4)牙齿缺损五颗以上时。 5%
    5.外貌(是指面部、头部、颈部)毁损
    (1)外貌留下了明显毁损时 15%
    (2)外貌留下了毁损(是指面部有直径二公分的瘢痕、长度三公分的线状疤的程度)时。 3%
    6.脊柱的障碍
    (1)脊柱留下明显的畸形或者明显的运动障碍。 40%
    (2)脊柱留下运动障碍 30%
    (3)脊柱留下畸形时。 15%
    7.手臂(手关节以上)、腿(足关节以上)障碍
    (1)丧失一条手臂或者一条腿时。 60%
    (2)一条手臂或者一条腿的三大关节中的二个关节或者三个关节的功能完全丧失时。 50%
    (3)一条手臂或者一条腿的三大关节中的一个关节的功能完全丧失时。 35%
    (4)一条手臂或者一条腿的功能留下障碍时。 5%
    8.手指的障碍
    (1)一只手的拇指丧失指关节(指间关节)以上时。 20%
    (2)一只手的拇指的功能留下了明显的障碍时。 15%
    (3)拇指以外的一只手指丧失了第二指关节(远端指间关节)以上时。 8%
    (4)拇指以外的一只手指的功能留下了明显障碍时。 5%
    9.脚趾障碍
    (1)一只脚的第一脚趾丧失了趾关节(趾节间关节)以上时。 10%
    (2)一只脚的第一脚趾的功能留下了明显障碍时。 8%
    (3)第一脚趾以外的一只脚趾丧失了第二趾关节(远端趾间关节)以上时。 5%
    (4)第一脚趾以外的一只脚趾的功能留下了明显障碍时。 3%
    10.由于其他的身体明显障碍而终身不能自理时。 100%
    注:第七项、第八项及第九项的规定中的“以上”是指从该关节靠近心脏的部分。
  6. .参加本公司实施的企划旅游的旅客,在参加企划旅游中因急剧而偶然的外来事故而使身体受到了伤害时,作为其直接结果,无法从事日常工作或者无法顺利日常生活,且住院(是指需要医生治疗时,因难以在家里治疗而住进医院或者诊所,持续在医生的管理下专心治疗之情形,以下同样)时,根据住院的天数(以下称「住院天数」)按照以下分类向旅客支付住院慰问金。
    1. 以海外旅游为目的的企划旅游时
      • 住院天数180天以上的伤害时:40万日元
      • 住院天数90天以上180天未满的伤害时:20万日元
      • 住院天数7天以上90天未满的伤害时:10万日元
      • 住院天数7天未满的伤害时:4万日元
    2. 以国内旅游为目的的企划旅游时
      • 住院天数180天以上的伤害时:20万日元
      • 住院天数90天以上180天未满的伤害时:10万日元
      • 住院天数7天以上90天未满的伤害时:5万日元
      • 住院天数7天未满的伤害时:2万日元
  7. 参加本公司实施的企划旅游的旅客,在参加企划旅游中因急剧而偶然的外来事故而使身体受到了伤害时,作为其直接结果,妨碍其从事日常工作或者日常生活,且到医院门诊接受治疗(是指需要医生治疗时,前往医院或者诊所接受医生治疗的情形(包括出诊),以下同样),当门诊治疗的天数达到三天以上时,针对门诊天数按照以下区分向旅客支付门诊慰问金。
    1. 以海外旅游为目的的企划旅游时
      • 受到了门诊天数为九十天以上的伤害时:十万日元
      • 受到了门诊天数为七天以上九十天未满的伤害时:五万日元
      • 受到了门诊天数为三天以上七天未满的伤害时:二万日元
    2. 以国内旅游为目的的企划旅游时
      • 受到了门诊天数为九十天以上的伤害时:五万日元
      • 受到了门诊天数为七天以上九十天未满的伤害时:二万五千日元
      • 受到了门诊天数为三天以上七天未满的伤害时:一万日元
  8. 参加本公司实施的企划旅游的旅客,在参加企划旅游中因偶然发生的事故而使随身物品(以下称「补偿对象物品」)受到损害时,本公司依据本章的规定支付携带物品损害补偿(以下称「损害补偿金」)。但是本公司对以下各项所述事由而引发的损害,本公司不支付损害补偿金。
    1. 旅客的故意。但是,对于该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不受此限。
    2. 与旅客属同一家庭的亲属的故意。但是,该旅客不是出于领取损害补偿金的目的时,不受此限。
    3. 旅客的自杀行为、犯罪行为或者争斗行为。但是,对于该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不受此限。
    4. 旅客未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驾驶资格,或者因醉酒可能无法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汽车或者电动车期间发生的事故。但是,对于该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不受此限。
    5. 旅客故意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是在接受违反法律法规的服务期间所发生的事故。但是,对于该旅客以外的人受到的损害,不受此限。
    6. 扣押、征用、没收、破坏等国家或公共团体行使的公权力。但是,火灾消防或者避难所需的措施除外。
    7. 补偿对象物品的瑕疵。但是,旅客或者代替旅客管理补偿对象物品者,相当注意依然未能发现的瑕疵除外。
    8. 补偿对象物品的自然消耗、锈蚀、发霉、变色、老鼠啃食、虫蛀等
    9. 只是外观损伤,不对补偿对象物品的功能造成障碍的损害
    10. 补偿对象物品的液体流出。但是,因此所致其他补偿对象物品所发生的损害,不受此限。
    11. 忘记补偿对象物品的放置地或者丢失。
    12. 战争、外国的武力行为、革命、夺取政权、内乱、武装叛乱及其他与之类似的事变或者暴动(在本规程中是指,因群众或者多人集团的行为导致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平稳形势遭受明显破坏,被认为维持治安上重大事态的状态)。
    13. 由核燃料物质(包括废燃料,以下亦同)或者被核燃料物质污染的物质(包括原子核分裂产物)的放射性、爆炸性及其他有害的特性或者这些特性引起的事故。
    14. 伴随前二项的事由而发生的事故或者因这些引起秩序混乱进而发生的事故。
    15. 第十项以外的放射线照射或者放射能污染。
    16. 地震、火山爆发或者海啸
    17. 伴随前一项事由而发生的事故,或者由这些引起秩序混乱进而发生的事故
  9. 补偿对象物品仅限旅客参加策划旅游期间携带的属其所有的随身物品。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以下各项所述的物品不包含在补偿对象物品中。
    1. 现金、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印花、票据以及与这些相当的物品。
    2. 信用卡、优惠券、机票、护照及与这些相当的物品。
    3. 稿本、设计书、设计图、账簿及与这些相当的物品[包括可通过磁带、磁盘、CD ROM、光盘等信息设备(计算机及其终端装置等的周边设备)直接处理的记录媒介中记录的信息]。
    4. 船舶(包括帆船、摩托艇及小船)、汽车、电动车及其附属品。
    5. 登山用具、探险用具及与这些相当的物品。
    6. 假牙、假肢、隐形眼镜片及这些相当的物品。
    7. 动植物。
    8. 本公司预先指定的其他东西。
  10. 本公司应支付损害补偿金的损害金额(以下称“损害金额”),以发生损害的地点和时间补偿对象物品的价额,或者将补偿对象物品修复到发生损害前的状态所需的修理费、下一条第三款的费用的合计金额中较少的金额为基准决定。
    1. 当一个或者一对补偿对象物品的损害金额超过十万日元时,本公司将其损害金额视为十万日元,适用上一款的规定。
    2. 本公司对一名旅客一个策划旅游应支付的损害补偿金的金额以十五万日元为限度。但是,一名旅客一次事故的损害金额不超过三千日元时,本公司不支付损害补偿金。
  11. 本公司支付以下所述的费用。
    1. 为了防止和减轻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损害所需的费用中,本公司认为必要或者有益的费用。
    2. 旅客在接受来自他人对损害进行补偿的时候,所需的手续费。
  12. 推荐加入国内旅游损害保险

    为您能够安心去旅游,我们推荐旅客给自己加入保险

21.旅程保证

  1. 如下表左栏所述合同内容发生重要变更的时候(但是除去①~③规定的变更),本公司在从旅游结束日期的第2天起算30天以内,支付旅游费用乘以该表右栏记载的比率所得金额以上的变更补偿金。但是,此变更明显属于第18项(1)规定中本公司责任的时候,不是作为变更补偿金,作为损害赔偿金的全部或者其一部分。
    1. 由下述事由导致的变更,本公司不予支付变更补偿金。 (尽管提供了该旅游服务,但出现了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及其他各种设备不足的情况,本公司支付变更补偿金。)
      • 天气恶劣,自然灾害而导致旅游日程受到影响
      • 战乱
      • 暴动
      • 政府机构的命令
      • 停航、不通、营业休息等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
      • 延迟、运输时间表的变更未能依据当初的运输计划提供运输服务
      • 确保旅游参加者生命或者身体的安全所必要的措施
    2. 因为第12项至第15项的规定而解除旅游合同,该解除分所涉及变更的情况,本公司不支付变更补偿金。
    3. 如下表格左栏所示,即使合同内同出现重要部分更改的时候,但是「最终旅游日程表中记载的日程受到更改,其更改内容在募集宣传册记载的旅游服务变更的范围之内的情况」,本公司也不予支付变更补偿金。
  2. 无论本项(1)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一张旅遊合同应支付的变更补偿金的限度,以旅游费用乘以本公司规定的15%的比率所得的金额为限。此外,当本公司对一张旅游合同的变更补偿金不到一千日元时,本公司不支付变更补偿金。
  3. 本公司经游客同意,可以把金钱上支付的变更补偿金损害补偿金,转换为提供与其有着相同的经济利益的补偿。
  4. 本公司根据本项(1)的规定支付了变更补偿金后,当本公司基于第18项(1)的规定明显对该变更负有责任时,旅客应将由于此更改而收受的变更补偿金退还给本公司。这种情况,本公司应根据同项规定应支付损害赔偿金与旅客应退还的变更补偿金抵消之后的余额。
本公司支付补偿金的变更 变更补偿金金额=
每件的比率×旅游费用
旅游开始前日之前向旅客通知的情况 旅游开始前日之前向旅客通知的情况
(1)募集宣传册中记载的旅游开始日期或者旅游结束日期的变更 1.5% 3.0%
(2)募集宣传册中记载的预计前往的观光地或者观光设施(包括餐馆)等旅游目的地的变更 1.0% 2.0%
(3)变更后的运输机关等级或者设备比募集宣传册中记载的费用低的时候(仅限变更后的等级及设备的费用合计金额比书面合同记载的等级及设备的费用合计金额低的情况) 1.0% 2.0%
(4)募集宣传册中记载的运输机构的种类或者公司名称的变更 1.0% 2.0%
(5)募集宣传册中记载的住宿机构的种类或者名称的变 1.0% 2.0%
(6)募集宣传册中记载的住宿机构的客房的种类、设备、景观及客房的条件等的变更 1.0% 2.0%
(7)上述(1)~(6)揭示的变更内容是宣传册中旅游标题中记载的事项的变更 2.5% 5.0%
注1:一件是指运输机关中的每一次乘船,住宿机构中的没住宿一晚,以及其它旅游服务的中的一项。
注2:(4)或者(6)所述变的变更中,即使一次乘船变成多次乘船或者住宿一晚中发生了多次变更,也只将以一次乘船,住宿一晚作为一次变更来处理。。
注3:(7)所述的变更不适用(1)~(6)比率,适用于(7)的比率。

22.旅游条件・旅游费用的基准

关于此旅游条件的基准日和旅游费用的基准日,请参照宣传册等所表示日期。

23.其他

  1. 由于旅客委托的私人导游、购物等拜托的陪同人员而发生的诸多费用、旅客受伤、患上疾病伴随的诸多费用、以及由于旅客自己不注意而丢失行李、遗忘东西在找回过程中伴随的诸多费用,安排其它行动产生的诸多费用,这些费用由旅客自己负担。
  2. 为方便旅客本公司会向旅客介绍有卖特产的店铺,但是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其责任归属与旅客本身。
  3. 其它的事项,请参照另外交付的书面合同和本公司司旅游条款等。

在旅馆以及宾馆酒店等地方,旅客追加酒类、菜肴、以及其他服务的情况,原则上要加的消费税。

个人情报的处理

  1. 本公司,对于在旅游预约申请时旅客提交的申请书中记载的旅客个人信息,我们除了用于与旅客取得联络之外,还会利用在旅客申请的旅游服务中的安排上,以及接受此服务所需的必要手续范围上。另外本公司,在以下范围也可能会用到旅客的个人信息。(1)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合作公司的商品、服务、活动的介绍(2)参加旅游之后,您提供的意见以及感想(3)请求填写问卷调查(4)提供优惠服务(5)制作统计资料的时候
  2. 本公司为方便旅客在旅游地方便购物等,有向免税店等的事业者提供本公司所保有的旅客个人信息的情况。关于这种情况,我们会将旅客的姓名、搭乘飞机便名等相关个人资料,事先通过发送电子方式等提供。如果您不希望将您的个人信息资料提供给这些事业者,请您在出发前与您申请旅游预约的店铺取得联系。
  3. 上记之外,本公司的处理个人信息的相关方针请参照,各店铺或本公司网站。(https://www.nihonyouth-travel.co.jp)

巴士安全相关信息

  1. 关于机动车运输公司的相关行政处分,可通过此页查阅。
  2. 经安全性评价制度认证的巴士租赁公司,可通过此页查阅。
  3. 本公司与签约中的巴士公司,组织安全运行指导协议会,并一同致力于安全运行。

【旅游企划・实施】日本ユース旅行株式会社
愛知県知事登録旅行業2-625号
本公司营业所:〒460-0003 名古屋市中区錦1丁目8番18号 錦ハーモニービル2F
TEL(050)3802-1544(代)FAX(052)232-3350


団体旅行のご相談・お見積り

JAM旅游Blog

城际高速巴士

蒲郡オレンジパーク 予約サイト

国内ホテル・海外ホテル・航空券の予約サイト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关于付款方式的详情

AIG损保的国内旅行伤害保险
【18G18115】

JAMJAMツアーの旅行では、オプションで国内旅行傷害保険の加入ができます。ご希望の方は、予約の際に保険オプションを選択してください。
旅行保険についての詳細は「国内旅行傷害保険について」より、ご確認ください。

新しい旅のエチケット